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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律师: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张伟康 律师
● 案情简介
丽丽(化名)与军军(化名)二人育有四名子女。2020年7月,丽丽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四子女中的老大为其监护人。2023年冬日,军军通过自己的账户向二女儿前夫强子(化名)账户转款59万元。同日,强子将此款转至自己的儿子小波(化名)账户,小波后又将此款转至母亲,也就是军军二女儿的账户。
军军于2023年底去世。这笔款项在家庭成员间如此频繁地流转,很快引发其他家庭成员不满,老大、老三认为强子属于不当得利,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59万元及其他款项。
此案一审法院判定强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59万元,强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深入调查后查明,59万元实际由军军的二女儿支配,并且有明确的用途,包括支付军军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报酬等,剩余10余万元由二女儿持有。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强子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而且这些支出与资金安排均符合军军生前的意愿。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强子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律师说法
在这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不当得利认定等多个法律要点,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受民法典第1062条约束。婚姻存续期间,军军与丽丽财产属共同共有,双方平等享有处理权。但对非日常生活所需的重大财产处分,需夫妻协商一致。军军未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丽丽同意,单方转出巨款,已构成无权处分。若第三人强子非善意取得,该处分无效。一审因认定强子非善意取得,判决其返还财产;二审则因款项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变化,改判不构成不当得利,凸显财产实际占有在法律关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即因他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才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一审认为强子接收转款无合法依据,且损害丽丽权益,符合不当得利构成;二审却查明强子仅是款项流转中介,未实际获利,且款项用于军军生前开销与遗愿分配,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可见,不当得利认定中对每个要件的审查极为重要,事实细节差异会导致不同判决。
三、监护制度与财产权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救济监护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保护意义重大。老大作为母亲丽丽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财产。其以监护人身份起诉主张返还财产,符合职责要求,但二审因款项实际用途改判,体现了法律在财产保护与合理支出间的平衡。
四、遗产继承与财产争议的区分: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区分不当得利与遗产继承,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二审明确,若款项属军军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通过继承程序处理,而非不当得利之诉。59万元的财产性质,决定了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处理家庭财产争议时,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是关键,否则易导致诉讼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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