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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 3520 元却面临 15 万违约金?法院:普通员工竞业协议无效!
2025年09月0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pp.dawuhanapp.com/p/46840627.html

本案承办律师: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刘玲 律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张明(化名)入职某展示有限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任销售员,月工资3520元,负责客户对接与业务拓展,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书》。

2024年3月25日,仍在职的张明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浙江某珠宝店签订38.8万元《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展示公司认为其违反相关协议,于2024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明支付15万元违约金及12000元律师费,主张其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客户,违背诚信原则。

张明抗辩:自己是普通销售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主体,未接触商业秘密;涉案业务来自朋友介绍,与展示有限公司无关,合同未实际履行,未造成损失;《竞业限制协议书》是格式条款,约定员工违约付50万、企业违约仅赔3520元,权利义务失衡,应无效;保密协议违约金过高,且无泄密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张明工作为基础销售对接,不涉及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其与装饰公司的合同未实际履行,展示公司无法证明客户资源被转移或有实际损失;张明月工资3520元,与协议高额违约金差距悬殊。最终,法院驳回宏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展示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合同中保密与竞业限制纠纷,核心争议点围绕普通员工是否受竞业限制约束”“协议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结合事实与法律,可从四方面解读:

一、竞业限制主体有法定范围,并非全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旨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普通员工若未接触涉密信息,企业无权对其设置竞业限制。本案中,基层销售人员张明不涉及核心机密,不属于法定对象,其与企业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因主体不适格而自始无效。实践中,企业若随意要求保洁、前台等普通岗位员工签署协议,即便签字,协议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职及离职后均需恪守,企业无需支付补偿;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仅限特定主体,需书面约定且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本案中,展示公司以违反保密协议索赔,却无法证明张明泄露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属商业秘密,最终因举证不足承担后果。

三、格式条款需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失衡可能无效。许多企业预先拟定的协议若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的内容,可能因显失公平无效。如本案协议约定员工违约赔偿50万,企业违约仅赔1368元,差距达365倍,明显不公。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条款无效。企业拟定协议时,违约金数额应与员工收入、可能造成的损失匹配,避免天价违约金条款失效。

四、企业维权需举证充分,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企业主张员工违约,需证明员工属相关义务人员、有违约行为及造成实际损失。本案中,展示公司因无法证明上述事实败诉。这提醒企业日常需留存员工涉密记录等材料,增强证据意识。

综上,企业应避免一刀切签订协议,仅对核心人员约定竞业义务并支付合理补偿;劳动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框架下构建公平约束机制,才能实现双方共赢,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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