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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是承诺更是法律责任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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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律师: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严子翔 律师


● 案情介绍  


建国与小莉结婚并育有一女桐桐。2015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女儿桐桐由女方小莉抚养,男方建国每月需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直至孩子学业结束,同时男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但自领取离婚证后,建国却从未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分文未付抚养费。桐桐在成长过程中,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仅由母亲小莉一人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桐桐在小莉的代理下,将父亲建国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5318日至2026317日期间合计132个月的抚养费26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当日,被告建国经法院传唤,却未到庭参加诉讼,这意味着他主动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真实有效,而建国确实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建国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桐桐支付从2015318日起至2026217日的抚养费共计262000元。  

同时,法院明确告知,若建国逾期支付,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若有逃避执行等行为,还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律师说法  


在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蕴含着多项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值得深入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意味着,当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时,完全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抚养费,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清晰表明,婚姻关系的解除绝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间法律关系的终结,无论夫妻双方婚姻状态如何,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建国与小莉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期限作出了清晰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建国作为协议的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应义务。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父母敲响了警钟: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应尽义务,更是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即便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也应始终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对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而言,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是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基本前提;而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对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定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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