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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转移资金 -- 两男子因“帮信罪”获刑
2024年10月14日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叶某从崔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一赌博网站的链接,崔某让叶某用名下银行卡为网站进行转账操作。同时,叶某将这一赌博网站的链接发给杨某。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30日,叶某、杨某使用名下银行卡在赌博网站上进行收款、转账。其间,叶某从赌博网站转移资金232万余元;杨某转移资金1336万余元。二人账户与多个公安机关侦办的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的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叶某通过转移资金获取非法所得1.2万元。2022年1月26日16时许,民警在江西省万安县抓获叶某、杨某。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用于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要点】


叶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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