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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 -- 一男子抗辩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2024年10月11日

【基本案情】


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马某享有探视权,马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然而一段时间后男方却拒付抚养费,并声称双方系“假离婚”。

萌萌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称马某未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马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马某辩称二人为了配合家里拆迁办理了“假离婚”。因为是假离婚,两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直接套用了模板,马某并没有在意抚养费的问题匆忙签了字,且双方并没就抚养费问题进行商量,故其不应支付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萌萌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向萌萌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判决要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马某与杨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按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马某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原告的主张符合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务提示】


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某种非法利益。近年来,因“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假离婚”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存在着“真风险”。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两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关系。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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