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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获刑
2024年11月12日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初,吴某联系老乡石某,让其帮忙寻找含金属的工业污泥用于浮选加工后变卖。不久,石某与广东一家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约290吨的含铜、镍的电镀工业污泥给石某拖运处理,并支付了23万余元处理费。后石某告诉吴某有一批含铜含镍且含水量高的尾砂矿可以拖运过来送给他。为此,吴某联系上谢某,商定可将该“尾砂矿”运到谢某经营的桂阳县社会福利厂试选而从中牟利。但因社会福利厂在搞环评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存放“尾砂矿”,两人便商量另找存放地。随后,他们找到了位于蓝山县太平镇上奎行政村寨下自然村马子头山下坪岭一水泥空坪为存放地。

2018年5月12日、13日,石某从广东省某公司非法转运了电镀工业污泥9拖挂车共289.6吨到该空坪上。过了十多天后,因被人多次催促要求转移走“尾砂矿”,经多方联系,谢某与吴某将“尾砂矿”转运至嘉禾县珠泉镇新平田村委会下木叶岭村一空置煤场存放。2018年6月26日,嘉禾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投诉后进行查处,对违法堆放的267.5吨含镍危险废物进行扣押。经检测送检污泥为危险废物;本次所倾倒的危险废物对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渗滤液和雨水淋漓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处石某、吴某、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吴某、谢某等人提供危险废物电镀工业污泥267.5吨。吴某、谢某等人在处置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官说法】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石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谢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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