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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物业费不能作为交房前置条件 -- 开发商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2024年09月02日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张某与广德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开发商于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90日,张某要求继续履行时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向张某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日的违约金;办理交付手续前,张某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全部房款。2019年11月25日,开发商向张某户籍地邮寄收楼通知书和须知时,因写错邮件上张某手机号导致未能送达。2020年10月29日,张某缴纳房屋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金后前去收房,开发商委托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却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发生矛盾导致未能交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支付至实际交房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共计14.9万余元。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认定:按期交房是开发商主要合同义务,缴纳物业费并非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法院综合合同约定、双方对未及时交房的过错及大小、逾期时间等因素,判决开发商交房并向张某支付逾期违约金5.8万元。


【判决要点】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开发商通知张某收房存在工作疏漏,张某也怠于收房。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以先付物业费及滞纳金作为交房前置条件,显然于法无据且与合同相悖,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提示】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按期交房是开发商主要义务,收房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否则不仅无法达到目的,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作为购房者应在约定交付日期内及时收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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