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邱某见开采塘渣有利可图,便想非法开采自己承包的土地,他找工作人员胡某、董某欲让他们同意此事。邱某被拒后购买了定位跟踪器,并伺机装在胡某、董某二人的私人汽车上。
获得了二人行踪的邱某下班后找机会蹲守二人,“恰到好处”出现在二人身边并就开采塘渣事宜与其纠缠。再次被拒后,邱某根据定位信息询问胡某孩子是否在某校学习。胡某当即报警,经警方传唤邱某主动投案自首,警方在邱某处查获多个定位跟踪器。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判决要点】
为达个人目的不择手段,邱某通过网购定位跟踪器,在他人不知情时秘密进行定位跟踪,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实务提示】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高科技产品价格不断降低,邱某本是客车司机,购置定位追踪器是为方便工作。但由于法治观念淡薄,邱某却将科技产品变成违法犯罪的工具。所以在日常使用科技产品时,须遵守法律、谨守规则,正确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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