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4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雇请他人驾驶货车在云南省至安徽省及周边省市之间的高速公路从事长途运输。1月4日,李某雇请驾驶员邢某驾驶货车第一次从云南省文山西收费站领取通行卡上高速,1月6日在安徽省双墩收费站下高速,未交卡从而截留一张云南入口通行卡,应付高速通行费5143元,实缴金额1512元,逃费金额3631元。
1月8日,李某雇请邢某第二次驾驶货车从庐江南收费站领取通行卡上高速,1月10日到云南省甘庄收费站下高速时使用第一次截留的通行卡付费,应付高速通行费5837元,实缴金额1124元,逃费金额4713元。李某在之后7个月内以跑长买短方式逃缴通行费,共作案21起(未遂一起),逃费金额共计9.57万余元。
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犯罪所得。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9.57万余元发还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判决要点】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跑长买短方式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退赔等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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