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作为《你笑起来真好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时间戳取证,温州某银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170秒的职工运动嘉年华短视频,以《你笑起来真好看》为背景音乐,点赞数21。
文化公司认为,某银行在未经其授权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案涉短视频,使用了案涉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7月,文化公司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案涉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将案涉短视频删除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判定某银行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判决要点】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案涉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抖音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害了上述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故赔偿损失的金额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务提示】
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会通过直接购买、合作等方式取得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制作视频。但用户在使用音乐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用户制作视频只能在该平台范围内使用,如搬用到其他平台进行公布,仍会构成对音乐权利人的侵权。同时用户必须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乐,而不能自行使用音源不明的音乐。
二是平台方提供的音乐虽大部分已取得授权但也并非绝对。音乐授权的范围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而用户本身无从得知,用户在选取平台音乐时,应通过平台方提供的“版权查验”功能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行确认。
三是用户制作短视频仅限于个人使用目的。短视频平台不对用户以商业目的使用负责,例如商业广告、企业宣传等。商用仍需要用户自行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版权授权。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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