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期间,陈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陈某伟、陈某政、陈某能等人在广州市、梅州市等地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机油违法活动,并将贴牌包装好的假冒注册商标机油、变速箱油、润滑油、动力转向油销售给周某等人。
其间,陈某伟从中获利3.2万元,陈某政从中获利2000元,陈某能从中获利3000元。经统计,假冒注册商标机油窝点销售额约154万元,另销售给余某等人共计约94万元,合计销售额约248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伟、陈某政、陈某能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判决要点】
注册商标系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的切身利益。陈某伟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的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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