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售楼时宣传买房可送车位,邓某在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房屋同时,与开发商签署一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邓某出租人防工程停车位(使用期限至2038年11月21日止,租金处空白)。
2013年,邓某将房屋转售给樊某,双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停车位余下年限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樊某,备注该车位是购房时开发商免费配送车位。樊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了业主资料登记表,并缴纳车位管理费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5月,樊某收到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收回车位通知书,通知车位将被收回。同年7月,该车位被上锁,樊某的车辆被拒进入车库。因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樊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停车位租赁合同;对房地产公司阻止其使用停车位的行为排除妨碍;并支付阻止其使用停车位期间的停车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樊某继续履行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等妨碍樊某使用的行为;向樊某支付阻止樊某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邓某与樊某间的转让行为系住房与车位一并转让,符合方便、合理的物权原则,并未增加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后,将楼盘整体移交给了关联物业公司管理,樊某向关联物业公司履行了车位业主变更登记手续,并多年按期缴纳车位管理费。某房地产公司以车位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强制收回车位,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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