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15岁的原告邹某参加其所就读的大冶市某民办学校举行的趣味运动会,在“螃蟹运球”项目比赛时右脚扭伤,伤后学校通知了其家长。2021年9月,原告在家长陪同下前往黄石市某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右踝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右跟骨外侧见骨样突出,考虑韧带附着处钙化所致可能性大。2021年10月,原告前往武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主要诊断为右踝侧副韧带损伤。原告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后期对症治疗费约3000元。原告遂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将被告起诉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被告称学校作为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趣味运动会是正常教学活动。运动会举办前学校作了充分准备,尽到了安全风险防范注意和管理义务。原告受伤后,学校尽到了及时处置救助和通知义务,故而校方无过错不应担责。原告损伤导致的后果,很大原因是医院误诊和家长疏忽导致。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和原因大小,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70%责任,原告自负30%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原告参加项目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原告受伤后学校虽然通知家长但未及时送医,在教育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作为不满十八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自我控制、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原告在无外力作用情况下摔倒自身具有疏忽,同时伤后未在最佳治疗时机就医,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提示】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配备必要的医务支持,学生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处理。学生也应该尽可能避免超出组织范围活动,以免受伤。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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