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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单位损失需赔偿吗? -- 未依规履职且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024年08月09日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某环保公司会计小英收到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老板名义发送的QQ邮件,小英当即将该链接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给贾老板,但贾老板未回复。小英点击该链接进入一个QQ聊天群,群中有贾老板、某环保公司监事和小英。QQ群中的“贾老板”要求小英转款200万元,小英通知出纳大勇制单后立即审核并付款。大勇第一次转款200万元未成功,后修改信息,将某环保公司的200万元转入“片片有限公司”账户。当“贾老板”诈骗另一笔200万元时,小英再次向贾老板核实,才发现被骗。某环保公司将小英、大勇诉至法院,要求小英、大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遂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小英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被告大勇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大勇不服提起上诉。郴州中院根据大勇在本案中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因素,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本案是因劳动者小英、大勇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当履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因某环保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和不规范,对其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英、大勇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注意义务及严格依规履职,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应对该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大勇在无公司负责人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未执行制度规定的核实程序,仅根据小英指示支付200万元;支付失败后仍未引起重视,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提示】


为避免单位或个人遭受财产损失,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发生,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履职,有明确岗位职责要求的严格依照责任要求从事日常工作;没有具体职责要求的,应谨慎把握并及时向上级核实。

同时,用人单位对财务及商业秘密的核心业务部门岗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反诈培训,提高劳动者反诈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遭受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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