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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来停车位,尺寸“缩水”影响使用 -- 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费用
2024年08月08日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周某签订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某小区二期的一小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周某,转让费6万元。交付后,周某发现车位“缩水”,不能正常使用,遂向颍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实地测量,案涉停车位停车方式属于垂直式,平行通车道方向最宽处2米,最窄处1.96米,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4.96米;机动车与左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15米,机动车与右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2米(国家标准规定停车方式为垂直式平行通车道方向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垂直通车道最小宽度为5.3米,小型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纵向0.5米,横向0.6米),显然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解除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周某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要点】


案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未对车位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此情形下应依据国家标准。案涉车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构成合同违约。案涉车位宽度与行业标准所要求之值差距较大,而车位宽度不足严重影响车位使用,故协议应当解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4.3.4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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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提示】


绝大多数业主都会以为开发商出售的车位大小是固定的,即使大小不一样,至少能停进去一辆家用轿车。该案开发商把车位面积建小引发诉讼,不仅输了官司还丢了诚信。车位大小有明确国家行业规范,开发商不该为了多设计出一两个车位而按照最小车位的标准设计,甚至设计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次品车位。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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