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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户阻挠合法加装电梯施工 -- 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业主负有合理容忍义务,不得阻挠。
2024年08月06日

【基本案情】


2021年,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小区某单元预加装电梯。该单元共7层,共居住有业主20户。经业主表决,向某等15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同时业主们就增设资金、电梯运行维修费用达成分摊协议。剩余5名业主中,邓某等3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其余2户弃权

2022年2月,向某等15户业主向所在居委会、办事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交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永定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和永定区住建局经审查后,同意在该小区某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但在施工过程中,邓某等业主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进行阻挠,并且多次阻拦施工。协商后未能解决困局,向某等15户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等业主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邓某等3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判决予以维持。


【判决要点】


合法申请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和程序:1.业主表决,2.行政审批。本案申请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故邓某等反对加装的业主不得妨害加装电梯的施工进度。

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即便对反对的业主居住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其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也不得妨碍加装施工。

若加装电梯确实给反对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若加装电梯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请求予以撤销。若电梯加装审批程序不合法,如未对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隐患等进行实地审查等,则可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行为提起异议进行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业主充分协商同意,由实施主体持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等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增设电梯事宜。


【实务提示】


不动产相邻人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符合公平原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保障合法加装电梯方案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结果。业主既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表决、申请审批,又要秉持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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