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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光碟牟利侵犯著作权 -- 两被告人涉罪获刑并被处罚金
2024年08月06日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朱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经营“川策音像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地购进大量盗版光碟进行批发零售。2020年6月开始,朱某购买视听作品母盘、刻录机、空白U盘,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等,销售给马某某及云南省、四川省宜宾市等地商户,销售数量达数万份。

2017年以来,马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经营“鸿燕音像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及朱某处购进大量盗版光碟和U盘进行批发零售。2017年、2019年,马某某先后两次被昆明市文广局行政处罚。2020年11月,马某某再次经营“鸿燕音像经营部”,将库存的光盘及U盘进行批发零售,同时继续从广州、深圳等地及被告人朱某处购进盗版光碟和U盘进行批发零售。马某某还购买刻录机、空白U盘,自行刻录影视剧、歌曲等,销售给云南省、四川省宜宾市等地商户,销售数量达数万份。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所经营的“川策音像经营部”、马某某所经营的“鸿燕音像经营部”进行搜查,查获朱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7031个、光盘117611张;查获马某某用于贩卖的侵权U盘9220张、光盘153449张。经鉴定,从朱某、马某某处查扣的疑似盗版歌曲类、影视类光盘、U盘等属非法出版物。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朱某、马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判决要点】


被告人朱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美术、视听作品、音像制品逾十万份,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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