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某公司员工杨某与同事在宿舍内喝酒。酒过三巡杨某提出要外出买烟,由于厂区大门入夜早已关闭,同事皆予以劝阻,但杨某却执意认为厂区围墙不高可以翻墙外出。
杨某在翻墙过程中因右手意外触碰到电线,一只手指当场被击断,手臂和右边脸部均有烧焦迹象。经医院诊治,杨某系电击伤,身体多处三度烧伤,多脏器功能不全,因伤势严重,杨某右臂被截肢。
杨某将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某公司对厂区内部变压器未设置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导致其被高压电击伤,要求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杨某被高压电击伤是因其酒后翻墙触碰高压线所致,系自身原因致伤。某公司已将涉案变压器设置在大约两米高的石墩上,且在正面设置了“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的警示标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事发凌晨,杨某酒后攀爬放置变压器的石墩,试图翻越围墙,因触碰到变压器上端的电线后被电击受伤,应认定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经法官实地勘查,发现变压器不仅设在两米高的石墩上面,其所在位置也较为偏僻,其上悬挂有大幅“禁止攀越 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应当认定某公司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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