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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预付消费退费案
2024年06月24日

【案件要点】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以劣势地位。除了时常发生的商家跑路消费者支付款项无法追回的事件外,消费者还面临着被限制自由选择权,陷入不平等格式条款陷阱等诸多权益受损状态。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阐明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与经营格式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韩XX通过报纸了解到卓秀美容院宣传的祛除眼袋的广告,卓秀美容院在文中宣称保证美容效果、无效退费。韩XX随即前往到卓秀美容院进行美眼体验。卓秀美容院当日为韩XX出具了《丹凤眼理疗专家诊断处方》,该处方中记载:“顾客姓名为韩XX,治疗的问题为眼袋,诊断:所有病态皮肤必先受于内而后发于外;原因为皮下结节较重、黑色素沉积多、代谢不畅;引起症状为面颊黑斑;处方方案为16600/24次治疗,19800/48次治疗和巩固,201X年X月X日第一次RF韩清,201X年X月X日第二次BIO韩清,201X年X月X日第三次BIO,保证拍照、保证效果、影像签约。”韩XX于201X年X月X日刷卡支付了50000元购买会员卡,并获赠5支金粉。

卓秀美容院提供给韩XX的《卓秀美眼眼部理疗中心会员章程》第六条消费细则约定:“1、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产品,一经拆包后不可退换。2、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项目均享受本中心会员优惠价格。如会员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会员产品和疗程。单次理疗项目及产品价格明细具体如下:如退款范畴不在下述理疗项目之内,可按中心店内提供的统一价格核算;RF眼部理疗1280元/次、RF面部理疗1580元/次、BIO面部理疗1280元/次、蓝宝石冷光3680元/次…… 3、会员在接受完护理项目后,在顾客疗程护理明细表上的顾客满意度一栏填写为满意,证明对本次的服务及效果表示认可。”

此后,韩XX陆续共向卓秀美容院汇款589710元,支付现金80500元。韩XX在卓秀美容院处消费的项目包括RF眼部护理、RF面部护理、蓝宝石冷光、BIO面部、热玛吉、肝肠排毒、排毒养生营并购买了玻尿酸、胶原蛋白等产品。韩XX的《顾客疗程护理明细确认表》记载:卡项RF、项目16600、次数48次,实际使用24次(第24次不满意、其余均为满意);卡项BIO、项目16600、次数48次,实际使用46次(第36次、第44次不满意、其余均为满意);卡项冷光、项目27700、次数12次,实际使用5次(第5次不满意、其余均为满意);卡项RF面、项目82963、次数48次、实际使用10次(全部为满意)。热玛吉、112860、次数9次、实际使用4次(均为满意)。韩XX购买玻尿酸112支,金额为24197元,使用82支。韩XX参加肝肠排毒项目,总金额为8980元,实际完成了肠排毒,金额为3000元。韩XX支付104130元参加排毒营项目,并另行购买了6盒多糖酵素液,每盒5940元。在此过程中,韩XX共获赠了20支金粉和一份抗衰1号。另查:韩XX在卓秀美容院签名时使用的姓名为韩XX。

在部分美容项目进行一半的过程中,韩XX发觉自己的皮肤黑斑没有任何好转,皮肤变得日趋粗糙,因此要求卓秀美容院退款,卓秀美容院始终推诿,不配合解决相关事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韩XX与卓秀美容院的合同关系;2.卓秀美容院归还韩XX的充值剩余金额以及未消费项目金额467250.38元;3.卓秀美容院赔偿韩XX支付的美容费用202959.62元;4.卓秀美容院赔偿韩X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卓秀美容院答辩称:双方以签订会员章程的形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在没有无效、解除等情形下,韩XX仍应履行原合同;合同尚在履行中,韩XX请求返还余额没有依据;卓秀美容院没有违约,韩XX诉请赔偿没有依据;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解除韩XX与卓秀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卓秀美容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韩XX人民币389430.38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两项:一是韩XX已经接受服务进程过半,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二是韩XX解除合同后其已经接受服务的价格是按照非会员价格结算,还是按照会员价格进行结算。下面,我们结合法院判词分别进行解析:


一、韩XX能否提出解除合同?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观点,涉及到消费者纠纷的,除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权利,更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限制经营者的行为。

本案中韩XX通过卓秀美容院宣传的祛除眼袋的广告,接受了卓秀美容院的美容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合同关系成立。如果韩XX如想要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来看,卓秀美容院如要对韩XX的解除合同请求进行抗辩,则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美容服务达到治疗效果。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卓秀美容院未提交这类证据。再则,因为美容效果无法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消费者则有权要求美容院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美容院无法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消费者则可以以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则以“美容院服务效果不能达到承诺的前提下,美容服务本身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履行涉及身体接触,在双方已失去信任的情况下,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二、解除合同后,消费者已经接受服务项目如何结算?

在诉讼过程中,卓秀美容院提出如果消费者解除合同,则应当按照《会员章程》的规定进行结算,即按照单次理疗项目及产品价,不能享受会员优惠价格。那么,本案则要解决的问题的是《会员章程》的规定能否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会员章程》系由卓秀美容院单方制定的消费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的全部接受,无法进行协商更改,章程则属于卓秀美容院预先拟定的格式化条款。章程规定的“会员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会员产品和疗程”条款,约束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对美容院不利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按照消费者实际消费记载的会员价格进行结算,而不能按照经营者规定的单次价结算。

 

【要点总结】


消费者在接受预付式消费后,预付了全部价款,限制了消费者在后期消费阶段根据经营者经营状况或履约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选择的权利,其消费者风险也随之增加。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在经济实力、信息占有、财富控制上均占有优势地位,往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限制消费者权利,排除经营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了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对等关系,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一般会增加经营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对于格式合同的审查则一般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的一方的解释,作出的处理则遵循公平原则。

因此,经营者采取预付式消费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制定的规则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单方加重消费者的义务,从而减轻己方的责任。否则,其所制定的规则不受法律承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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