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出钱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离了婚,前儿媳该不该归还购房款?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小强和小芳夫妇想在淮北市主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同年7月15日,小强的母亲赵女士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小芳15万元用于缴纳购房首付款。办理完购房手续后,2018年9月小强和小芳因故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2020年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小芳未将小强登记为房屋共同权利人。
2022年3月,赵女士知道小强和小芳已离婚,便要求小芳归还购房出资款,多次索要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小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芳返还借款15万元。小芳在开庭时辩称,赵女士转账给小芳15万元的行为不是借款而是赠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小芳偿还赵女士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小芳对收到赵女士的15万元转账不持异议,抗辩15万元系赠与法律关系,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赵女士转款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赠与。
法官说法
本案系子女离婚后引发的原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父母与子女或婆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购房后的产权登记情况及转账交付事实,涉案15万元应当认为系赵女士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小芳应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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