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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电子烟违法! ---湖北4被告人被判非法经营罪
2024年07月15日

【基本案情】

 

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成为许多年轻人的新宠,很多人都在跟风吸食。五花八门的口味,让许多人认为电子烟不是烟。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邓某等4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电子烟烟油、烟杆、空烟弹等材料,制作成电子烟弹,售卖给他人,后经会计事务所鉴定,共销售电子烟烟弹1502个,涉案金额达359200元。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1.4万元,对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要点】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伪劣电子烟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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