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天,巡逻民警在公园里巡查时,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少年,遂将其带至派出所审查。民警在其身上搜到管制刀具,遂对其进行询问。少年主动交代了自己此前伙同四人持刀在这个公园内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为此,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对少年刑事立案,并采取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案件经过侦查后,移交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某年暑假期间,小路同四名同伙在某市某公园内,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对在公园内聊天的一对青年男女实施抢劫,劫取被害人现金及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500元。某日,小路持刀在公园内伺机抢劫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检察机关以小路涉嫌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办案手记】
我们介入此案后,通过查阅案卷得知小路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为此,我们约见了小路的父母了解到,小路初中未读完辍学在外当学徒,平时喜欢到网吧上网玩游戏,平时接触到比自己大的不良少年,父母为了生计无暇管教。我们会见小路时,小路认可公诉机关对自己伙同四人实施抢劫的行为指控,但称这是自己主动交代后公安机关才处理。对于某日持刀在公园遛达准备抢劫的指控有异议,并提出另一情况:即当日公园内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不是他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别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小路第二笔伺机抢劫的事实没有依据,且小路还存在有自首的情节。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我们提出了上述的意见。主审法官为了确定第二笔伺机抢劫的事实决定休庭,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核实。在第二次开庭时,检察机关撤回了第二笔伺机抢劫的指控。此时,我们发表了以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小路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二、小路因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园游荡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三、小路积极退赃、认罪悔过、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宽处理。
案件经过合议庭评议,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对小路减轻处罚。待法院判决下达时,离小路刑满之期仅剩几日。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小路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承办律师:余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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