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网络消费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不断有报道,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网络消费大军,在网络中擅自进行大额消费,内容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购等,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网络消费纠纷。未成年人大额充值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对该类纠纷进行举证及答辩,我们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予以总结。
【基本案情】
郑某系未成年人,刘某系郑某之母。郑某利用刘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了“映客”号16××××57。截止到2017年4月1日,刘某在“映客”账号16××××57充值657734元,用于打赏网红。上述充值的款项均通过刘某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进行充值。刘某发现后,就向“映客”经营者提出自己不知道郑某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充值,郑某又系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未经其同意,希望映客经营者退还郑某所充值的657734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作为郑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郑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了映客经营者,要求确认郑某与映客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映客经营者返还657734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映客经营者于向郑某返还人民币49120元。
【律师解析】
大多数情况下,因为孩子使用了父母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进行网络游戏、直播等消费行为充值,所以网络运营商都会主张父母是知情的,从而拒绝退款。现就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法律效力,家长在法律维权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避免此类纠纷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的重要性等法律问题探究如下:
一、未成年人大额网络消费(游戏、直播)充值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前述规定,在未成年人充值游戏、直播平台争议中,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充值金额进行个案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对游戏、直播平台的充值金额较小, 比如在一两百元范围内,主要来自于零花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如未成年人出现大额充值(如充值金额达数万元),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充值行为无效。
但该问题在理论上虽然简单明确,在网络环境中却表现的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并不见面,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措施等经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网络游戏、直播经营者作为交易对方通常难以通过网络信息来认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在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情况下,在第48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如要推翻该推定,应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未成年人大额充值的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法律适用问题,而往往在于监护人是否具有相应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为充值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能够找到有效的查明思路,是该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更关注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游戏、直播平台充值案件的举证查明思路
如前所述,在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案件,关键的争议会集中在监护人能否证明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或追认。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及相关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是否能够认定相关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在实践中可以关注如下方面进行举证及答辩:
(一)当事人陈述相关事实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在未成年人充值纠纷中,一般监护人能够直接提供的证据为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陈述,在实践中体现为未成年人的出庭证言、视频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未成年人的检讨书等形式。由于该证据为当事人直接进行的陈述说明,与案件争议本身的关联性较强,很多法院也会在考虑案件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予以采信。
(二)游戏、直播平台帐号的控制权可以作为重要事实予以考虑
在许多未成年人充值纠纷中,监护人往往并非该游戏、直播平台的玩家,不掌握该游戏、直播平台的实际账号及密码。为此,可以通过证明账号控制权人的方式证明其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
(三)未成年人充值行为可以通过产品消费记录确认
对于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行为,实践中主要为未成年人利用监护人的手机操作,该充值行为可能集中于某几天内,充值金额发生的较为集中。监护人往往是根据消费提示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故相关消费记录可以证明相关账号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否获得许可。
(四)游戏行为可以揭示使用者身份
对多数玩家而言,电子游戏、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世界的体验,同时也涉及到现实世界的交互,玩家的游戏行为也可以在纠纷中作为识别身份的参考因素。比如,游戏内需要玩家自行决定游戏、直播平台的昵称、与其他人结为好友、加入游戏公会等,相对而言未成年人的游戏好友很多为学校同学等,通过好友等信息可以体现出玩家的年龄特征。
其他辅助判断因素:除前述证据外,在此类纠纷中,法院也有可能考量其他案件相关因素。比如之前新闻报道,有个10岁的白血病男孩将家中为其准备的十五万元救命钱都在游戏内充值消费。我们理解,此种背景情况下,为游戏支付的费用可能不符合该家庭中监护人的利益需求,监护人也不会贸然进行该等冲动消费。因此,如果监护人能提供医院诊疗、家庭储蓄及异常游戏充值等证明,法院可以要求游戏公司返还该等充值金额。
三、未成年人充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该规定,如未成年人未曾获得监护人的许可或追认,其充值行为无效,对于该充值过程中的金额,应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我们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考虑返还充值金额时应考虑到如下因素: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注册、充值行为是否进行合理控制;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其网络支付方式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
(3)网络游戏服务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
(4)相关充值金额是否已经实际消费等。
【经验教训】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监护人有义务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支付宝、网银帐户关系到切身财产权利,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不应随意告知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社会与法律应构建公平公正的保护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教育永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人永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和第一责任人,监护人不应推卸自己的监护责任,而是应与学校教育、与法律规范共同携手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针对未成年人在游戏或其他网络服务中进行大额充值或消费的情况,已经引起的一定的社会关注。一些大的公司也纷纷出台了未成年人退款政策。如自己小孩存在错误网络充值消费时,家长应当证明以下事实:
1、游戏账号是由未成年人注册申请并控制使用的。
2、游戏充值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进行的。
在此还要特别提醒的是,家长不要用自己的身份为孩子注册游戏、直播或者其他网络消费者的账号,更不要随便将自己的银行交易密码告知孩子,从根源上来杜绝损失的发生。
家长应该学习与孩子沟通的技巧,对沉溺于网络世界的孩子易采取疏导的方式,而非一味的堵绝。如果孩子游离于网络游戏世界已经到了无法自拔的地步,形成游戏瘾癖的程度,建议带孩子进行心理干预或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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