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亮点】
同心佳创公司诉武汉巴厘龙虾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被评选为2021湖北省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文链接(案例七):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9266.shtml
【案件简介】
2010年8月5日,周某注册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巴厘龙虾店,经营小吃,2014年3月,该店注销,登记为巴厘龙虾公司。巴厘龙虾、靓靓蒸虾、小亮蒸虾和潜江虾皇在业内并称为四大虾王。
2016年4月12日,巴厘龙虾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9609665号“巴厘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43类,包含:餐厅,茶馆,饭店,快餐馆等。
同心佳创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2017年4月7日,同心佳创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3458914号“同心佳创巴厘龙虾”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43类,包含:餐厅、茶馆、饭店等。同心佳创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开办实体餐厅用于生产经营“虾”类产品,在注册第23458914号“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商标后,分别授权豆豆虾庄等6家餐厅使用“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
2019年5月,巴厘龙虾公司发现豆豆虾庄、同心佳创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豆豆虾庄、同心佳创公司擅自使用巴厘龙虾公司知名的企业字号及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5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依同心佳创公司申请,对巴厘龙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巴厘龙虾”上发表的《2019,请你吃真的巴厘龙虾》进行证据保全。《2019,请你吃真的巴厘龙虾》文章中谈到,“比起吃不到的念想,更糟心的,是吃到假的巴厘龙虾。专心打假,是巴厘人对巴粉的责任与承诺。在过去的一年,武汉市工商局就巴厘龙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长达7个月的专项保护行动。巴厘龙虾己成为我们的城市名片,保护真巴厘,与我们每个人都相关。
今天是巴厘龙虾全线开业的日子,也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我们想请真爱粉,吃真的巴厘龙虾。”接下来,在《如何分别真假巴厘龙虾》,指出:“1、官方门店所有物料标准、统一,包装上会直列“官方”字样,2、所有门头招牌含有“老街烧烤”、“吾来”、“同兴佳创”等字样的都是山寨;……”;最后,该篇文章列举了巴厘龙虾公司旗下九个官方门店地址,并告知“在后台回复吃到“山寨巴厘”的糟心故事,你将有机会获得巴厘龙虾锅巴蛋黄龙虾1份,参与方式在后台回复#真巴厘#”。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的行为。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者是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原、被告具有同行竞争关系。巴厘龙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以类比和奖励的方式告知公众“同心佳创”是山寨,源于其认为同心佳创公司和豆豆虾庄在经营活动中及微信公众号上实施了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巴厘龙虾公司主观上具有贬损注册并使用“同心佳创”商标进行经营的同心佳创公司及豆豆虾庄的故意。巴厘龙虾公司注册的第19609665号“巴厘龍”商标,同心佳创公司注册的第23458914号“同心佳创巴厘龙虾”文字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巴厘龙虾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以自己享有“巴厘龙虾”注册商标为依据,指出含有“同兴佳创”等字样的都是山寨,具有误导性。企业即使出于维权目的,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巴厘龙虾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以对比方式和奖励方式进行的评价已超出正当的商业评价和评论的范畴,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巴厘龙虾公司应停止对原告豆豆虾庄、同心佳创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商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损害的直接后果是财产性损失,而非精神利益,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制裁措施,故对两原告要求登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两原告不能提供巴厘龙虾为此获利或两原告为此受损的证据,结合两原告成立时间、被告巴厘龙虾公司的知名度,法院酌情确定巴厘龙虾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2万元。
【案件结果】
判决:一、被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豆豆虾庄、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2019,请你吃真的巴厘龙虾》的文章;二、被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豆豆虾庄、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豆豆虾庄、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私自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是误导性信息,超出正当的商业评价和评论范畴,主观上存在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故意的,构成商业诋毁。
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需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谨慎实施各类投诉及言论发表,避免行为目的偏离制止侵权的初衷,防止手段过激或言论过激。
本案以竞争法思维来判断巴厘龙虾公司发布涉案文章行为的正当性,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不仅考量商业诋毁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损害后果,还要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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