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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诉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恶意诉讼侵权纠纷案(胜诉较大影响力上市公司)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亮点】

胜诉较大影响力上市公司

辩护律师:张志铃律师张党律师

【案件简介】


2017年11月29日,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依据一份《担保合同》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某为某公司与案外人吉达(以下简称“吉达”)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即向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伍XX不知情的情况下,超额查封了伍XX名下的全部房产。

伍某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方知房产被查封及被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一事。伍某某随即向蜀山区人民法院说明其从未给吉达提供担保,也从未在任何《担保合同》上签字,要求法院立即解封被查封的房产,并申请对《担保合同》上的伍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担保合同》上"伍某某"的签名均非伍某某亲笔签名,伍某某对《担保合同》不知情。

2018年9月12日,蜀山区法院作出(2017)皖01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要求伍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出现新证据,合肥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皖0104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要求伍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

2020年1月19日,伍某某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伍某某赔礼道歉;向伍某某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0元及赔偿差旅费损失5000元;诉讼费用由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在与吉达等人的保证合同案件中,不当诉讼伍某某且相应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致使伍某某在一审、重审中支出律师费损失,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应对此予以赔偿。因缺乏充分证据,伍某某主张的侵权诉讼委托代理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法院未予支持。关于伍某某要求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法院已确认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对其不当诉讼行为给伍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故未予支持。


【案件结果】


2020年10月16日,法院判决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伍某某律师费损失5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伍某某承担348.50元,由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525元。


【案件点评】


本案双方本无法律关系,仅因一份无效担保合同致使双方多次诉诸于法律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应诉人造成困扰和损失。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不当诉讼伍某某,使其遭受无妄讼累。本案的承办律师在多重案件中认真研判,诚信诉讼,有理有据有节的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并获得法院的支持,最大程度保护了伍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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